追偿权与抵消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本案委托人上海屹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屹丽公司”或者“被告”)作为被告与第三人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昱智公司”)间存在加工业务往来,由屹丽公司为昱智公司的机床进行加工喷涂。因昱智公司欠被告加工款,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邓鸿雁与被告协商,以被告的名义向案外人融誉公司借款60万元,并由邓鸿雁、昱智公司作为担保人,由担保人来实际归还融誉公司借款,借款成功后视为昱智公司已支付所欠被告货款中的60万元。

  借款期满,胡昌郁代邓鸿雁履行了担保责任。故胡昌郁(下称“原告”)依法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称自己替保证人邓鸿雁履行了担保义务,邓鸿雁将对被告的担保追偿权转让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一审被告败诉,被告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被告胜诉,本律师代理被告坚持不懈,最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二、本案亮点:

1、法律关系复杂,提出全新代理意见。

  本案涉及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追偿权权法律关系。除本案外,存在多起类似案件,即:昱智公司供应商通过与本案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得款项,最后被胡昌郁以追偿权诉诸法院。考察已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他辩护人大多从事实出发,证明昱智公司是实际借款人。本律师梳理了全部法律关系及书面证据,提出抵消权抗辩,被二审法院认可,故以事实未查清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中加强了委托加工货款的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并依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对邓鸿雁及昱智公司(债权出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原告(债权受让人)行使,最终被法院采纳,获得胜诉,为当事人挽回60万元货款损失。

2、类似案件频出,为社会公平助力。

  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在本市及外省市涉讼多起,例如在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昌郁诉安徽申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昌郁诉嘉兴千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昌郁诉上海银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

  可见,原告、第三人等之间的一些行为损害了作为供应商的被告的利益,且该操作具有重复性,本律师提供的核心代理意见在其他法院判决中也被采纳作为审理的重要依据,为具有不良心思的群体敲响了法律的警钟,对维护社会公平、助力经济有序发展提供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