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服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6日,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公司”)和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辉公司”或者“委托人”)签订《购销合同》。武汉建工公司认为力辉公司提供的特级防火卷帘门质量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对防火卷帘门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力辉门业委托本律师带领的法律团队为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服务。

二、案件亮点

1、根据涉案合同性质,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

  武汉建工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及团队成员对该涉案合同和案件的往来经过进行了认真的研判,发现在双方之前的纠纷中,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该涉案合同的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律师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武汉法院最终裁定移送。

2、仔细梳理案卷材料,寻找对方的证据漏洞。

  武汉建工公司因昆山京东亚洲一号项目施工需要,向力辉公司购买防火卷帘门,合计价款2479162元。本律师带领团队仔细研究本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现场核量单》、《现场施工实际面积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火卷帘》、《检测报告》等材料,向主审法官提出武汉建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瑕疵。因为在鉴定报告中未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其次在对力辉公司卷帘门取样时无第三方在场,无法确定鉴定检材的来源。通过以上两点强有力地反驳了武汉建工公司对力辉公司的卷帘门质量存在问题的论证。

3、诉讼结果令人满意,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武汉建工公司一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1、判令力辉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因力辉公司提供不合格产品,武汉建工公司向案外人购买同类型产品支出的货款人民币1534174.32元;2、判令力辉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已付货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5647元;3、判令力辉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743748.6元;4、判令力辉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检测费人民币16500元;5、判令力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该案经过数次庭审,在本律师及团队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武汉建工公司提出的所有请求全部被法院驳回,维护了委托人力辉公司的合法权益。